農藥新標簽規定大換血 老標簽將淘汰
行業新聞 | 2020-03-25為了規范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的管理,保證農藥使用的安全,近期,農業部發布了《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6月29日,《農藥管理條例》及五個配套規章農藥企業培訓班上,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藥政處副處長孫艷萍對標簽管理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
我國農藥標簽問題突出
多年來,我國農藥標簽問題突出,不規范的情況比比皆是。具體說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擴大登記作物(防治對象)和使用范圍。如有些企業的農藥產品,本來只登記了一兩種適用作物或是一兩個防治對象,卻在標簽上標注了多種作物和防治對象。如登記防治對象為稻飛虱,標注可適用于防治薊馬。
登記對象是甜菜夜蛾、小菜蛾,卻標示12種害蟲的圖片
二是突出商品名,弱化通用名,如某草甘膦產品,突出“斬草除根”商品名。有的還宣稱他們的產品可“壯苗、治病、增產、青秀”等。讓農民以為產品是“靈丹妙藥”,能見蟲殺蟲、見病治病。
三是標簽上違規標注夸大其詞的廣告語。農藥標簽不能標注任何帶有宣傳、廣告色彩的文字、符號、圖案,不能標注企業獲獎和榮譽稱號。但有些企業還是“全國獨家登記”,“中國獨家生產”“國際領先技術”等等。
四是傍名牌。有些企業喜歡傍名牌,喜歡把科研機構、國外單位等搬上標簽。如標稱某某知名公司總經銷、總代理等。讓農民以為是進口農藥,這類產品大多數是假洋鬼子。
五是經銷商突出自己公司名稱,弱化原生產單位。有一些農藥經營者,打著“總經銷、總代理”的旗號,衍生生產假冒農藥產品。
新標簽規定大換血
新增“電子信息碼”,讓農藥有自己的“電子身份證”。
《農藥管理條例》、《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中,可追溯電子信息碼和“限制使用”的相關規定條款為新增的兩條重要內容,分別強調農藥的可追溯性和使用風險。
《管理辦法》八條規定,農藥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
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農藥登記證號、產品質量標準號以及農藥生產許可證號;
農藥類別及其顏色標志帶、產品性能、毒性及其標識;
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
中毒急救措施;
儲存和運輸方法;
生產日期、產品批號、質量保證期、凈含量;
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
可追溯電子信息碼;
像形圖;
(十一)農業部要求標注的其他內容。
其中,管理辦法二十四條要求,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應當以二維碼等形式標注,能夠掃描識別農藥名稱、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等信息。(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格式及生成要求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據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將為各級政府部門、企業、消費者提供查詢和追溯管理功能服務,為行業建立產品質量安全檔案和企業信譽檔案;另一方面,企業能通過二維碼來追溯產品詳細的生產、倉儲、物流、消費者信息等,為企業的生產計劃提供真實科學數據,降低庫存風險和財務成本,同時為生產企業提供產品防偽、防竄貨、品牌宣傳、電子商務與市場促銷一體化移動互聯網解決方案。
對“限制使用”農藥提出特別要求
標簽管理辦法規定,劇毒、高毒農藥應當標明中毒急救咨詢電話。毒性及其標識應當標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劑型的正下方(橫版標簽)或者正左方(豎版標簽),并與背景顏色形成強烈反差。限制使用農藥的標簽還應當標注“限制使用”字樣,并注明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
此外,為限制使用高毒高風險農藥,加快替代產品的研發和生產應用,有序淘汰現有的高毒農藥,實施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其中,定點經營由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出管理重點,強化與當地農業生產布局等銜接。《限制使用農藥目錄》由農業部制定。
標簽不得擅自粘貼涂改
《農藥管理條例》、《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明確細化農藥標簽管理,不得擅自改變經核準的標簽內容,不得標準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其中,產品毒性、注意事項、技術要求等與農藥產品安全性、有效性有關的標注內容經核準后不得擅自改變,許可證書編號、生產日期、企業聯系方式等產品證明性、企業相關信息由企業自主標注,并對真實性負責。
此外,生產企業不允許在產品標簽上放企業的微信公眾號。因微信公眾號屬于產品宣傳,是不允許的。
老標簽只能用到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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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深圳不干膠廠家,